本报讯 记者张红兵 通讯员许庆涛 劳动者在入职时,如果在空白合同上稀里糊涂地签字,很可能掉入用工单位的陷阱。北京一中院在近期审理劳动纠纷案件时,已经发现了不少类似的案例。 赵某在一家石灰石矿开车,一直未签劳动合同。三年后,他提起劳动仲裁,才发现不仅他的“东家”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有协议,他本人与这家派遣公司也有协议。这时他才想起入职时曾在一份空白合同上签字。庆幸的是,这份合同上的公章经鉴定是伪造的,赵某才最终打赢了官司。 而在一家广告公司担任设计师的沈女士却没有这么幸运。当她发现自己“被派遣”后,虽然也主张是在空白合同上签的字,却难以举证,最终败诉。 北京一中院法官解释,即便沈女士所述属实,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亦应知晓其在劳动合同这一重要文本上签字的行为可能导致的相应法律后果,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非常慎重,避免签订空白劳动合同,同时尽量在每页都签名,防止用人单位更换劳动合同。 “有些用人单位不讲诚信,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上的义务,欺诈手段五花八门。”北京一中院法官介绍,他们近期刚刚完成的专题调研显示,用人单位为了规避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少存在5种类型的欺诈手段。 ―――利用劳务派遣,变更用人单位。 ―――辞退员工再聘用,制造工龄中断。 ―――注册两个公司,社保与合同分家。 ―――调整工作岗位,逼迫劳动者辞职。 ―――诱导逼迫员工,书面声明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据介绍,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北京一中院法官在诉讼过程中重视运用调查取证和法官释明权,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向劳动监察机关通报。 揭秘用工欺诈手段① 调整工作岗位逼迫劳动者辞职 彭丹于2006年6月19日入职某水电建设集团卡塔尔路赛项目北京保障部上班,职务是司机,工作地点在北京市,月工资标准为2550元,双方曾签订期限分别为2006年6月19日至2007年6月19日、2007年6月19日至2008年6月18日的《司机聘用合同》,2008年6月18日后双方未再续签。 水电建设集团分别于2009年9月9日、2010年4月5日向彭丹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后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均予以撤销,判决书确认水电建设集团于2009年6月19日已与彭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1年3月30日水电建设集团向彭丹发出《再次协商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卡塔尔路赛项目已经完工,彭丹所在北京保障部已经撤销,原北京保障部司机岗位已经取消为由,与彭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并提出拟定变更彭丹的工作地点为境外卡塔尔,职务仍为司机 揭秘用工欺诈手段② 注册两家公司社保与合同分家 沈小霞于2008年4月15日入职大通公司,担任平面设计师职务,并一直在该公司工作,其间接受大通公司的管理。2011年5月20日,沈小霞以大通公司未与其签订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且拖欠工资为由,提出与大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缴纳保险并支付拖欠的工资。 为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沈小霞提供了盖有公司公章的奖状、未盖公司公章或无领导签字的电脑配置单、考勤打卡单照片、员工请假单、工资条等。但大通公司却否认沈小霞是其员工,并提交了沈小霞与世嘉公司的劳动合同书,称沈是世嘉的员工。沈小霞承认合同中是自己的签字,但主张当时公司给自己的是空白合同,自己在空白合同上签的字。 公司与沈小霞就其工资标准也有异议。沈小霞主张其2008年至2010年10月期间的月工资标准为4600元,此后提高至每月5400元,其工资系由大通公司发放;世嘉公司则表示沈小霞的工资标准应以其签字确认的工资表中所列为准,即2009年4月至8月期间的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此后提高至每月2600元,且由世嘉公司支付 揭秘用工欺诈手段③ 变更用人单位劳动者莫名被派遣 翟亮于2008年10月10日到永鑫矿业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铲车司机,每月工资2400元。其间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 翟亮于2011年3月10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此时他的“东家”竟称他是一名被派遣的员工。 “东家”拿出了3分派遣合同。分别签订于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派遣公司名为武智劳务派遣公司。根据这三分派遣合同,翟亮是武智公司向永鑫公司派遣的劳务人员。而这些,翟亮毫不知情。但与武智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书上,签字确是翟亮的。原来,翟亮曾在永鑫公司提供的一份空白合同上签过字 揭秘用工欺诈手段④ 工龄已超十年仍没签长期合同 来自河北保定的刘万运2001年6月入职北京电参公司从事售后工程师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0年4月1日,电参公司为甲方、刘万运为乙方、奥奇公司为丙方,三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与乙方所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由甲方变更为丙方……乙方在丙方处的工作岗位及薪酬福利仍按在原甲方处标准执行,乙方在甲方处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丙方处的工作年限”。刘万运每月工资标准为6800元,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到2011年6月17日,刘万运的工作年限就满10年了。但让刘万运没想到的是,2011年6月25日,奥奇公司再次与他签合同,没有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是签了个三年期的合同。2012年5月刘万运向公司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达成合意,双方于2012年6月25日解除劳动关系 不能容忍把劳动者玩弄于股掌之上 短评 张红兵 劳动合同法实施五年有余,极大地提高了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最明显的是,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工单位,劳动合同意识均有明显提高。在劳动合同法的刚性要求之下,用工单位普遍重视了劳动合同的签订。但不容忽视的是,仍有不讲诚信的用工单位,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上的义务,挖空心思给劳动者设置种种陷阱。对这种违法行为,劳动执法部门必须加大监察力度,给予严厉打击。 北京一中院的调研发现,一些用工单位的失信行为非常卑劣:要么先让劳动者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然后再根据需要补填条款;要么同时注册两家公司,把劳动者玩弄于股掌之上;要么提出显失公平的劳动条件,逼迫劳动者提出辞职;要么要求劳动者违背意愿放弃权利……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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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