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体育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刘佳发布时间:2019-06-24浏览次数:1860

江汉大学体育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促进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规范运行,根据江汉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体育学院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分委员会)是本单位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机构,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学术分委员会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充分发挥教师在学院学术事务管理中的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组成

第四条  学术分委员会主要由不同学科的教师代表组成,委员人数7-9人(单数),应充分考虑学科平衡,兼顾青年教师比例。

第五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 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自愿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 委员应具有高级职称。

第六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人选应当经公开、公正推荐,以遴选形式产生,由院长聘任。

第七条  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

第八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任期同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为其当然的委员。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分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院党政联席会提议由学术分委员会审定的事项。

第十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分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引进高层次人才和聘任名誉(客座)教授的考评;

(三)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的遴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分委员会,由学术分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制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名誉(客座)教授聘任计划;

(三)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

(四)开展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党政联席会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分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分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二条  完成校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积极配合校学术委员会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学术分委员会通过相关会议履行职责,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第十四条  经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学院党政联席会提议,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学术分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议,可以召开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与会或投票。

第十五条 学术分委员会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分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表决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  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学术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一般为一周。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裁决。

第十八条  学术分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含对学院学术水平、学科发展、教学水平、人才培养等学术发展状态进行总结,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分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等。

第十九条  学术分委员会年度报告需提交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的学术分委员会年度报告应向全院公开,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术分委员会讨论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