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体育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刘佳发布时间:2019-06-24浏览次数:1913

江汉大学体育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体育硕士教育工作的指导,保障体育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全国体育硕士专业学位委员会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体育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是我校体育硕士教育的专家指导和决策机构,在国家有关政策和文件指导下,对学校体育硕士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学位授权点建设、培养过程及培养质量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并提出建议的咨询机构。

第二章组成

第三条教指委由5-7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每届任期3年。成员名单由体育学院根据相关要求遴选,由学校研究生处聘任与管理。教指委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和管理工作。办公室由分管研究生教育院领导负责,设秘书1名,根据需要适当配备工作人员1-2名。

第四条教指委成员可以包括学科骨干、研究生领导、相关专业校内外研究生导师。成员应具备的条件是: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

(三)关心研究生教育与培养,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备体育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或承担体育硕士教学的副高以上专业教师

第五条教指委委员人选应当经公开、公正推荐,以遴选形式产生,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由院长聘任。

第六条教指委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副主任委员由主任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教指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专业研究生体育指导性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

(二)制定本学位点发展规划;

(三)对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教学活动提供指导和咨询;

(四)对研究生校外实践基地的教学活动提供指导和咨询;

(五)推动研究生培养单位与社会用人部门的联系与协作;

(六)受学校有关部门委托,承担与研究生体育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八条教指委每学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研究有关重大事项,日常管理和统筹协调工作由中心落实。对重大决策,需要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并通过。

第九条经教指委主任委员或学院党政联席会提议,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与会或投票。

第十条教指委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重大事项表决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一条教指委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一般为一周)。

第四章附则

十二本章程自发行之日起执行。

十三本章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江汉大学体育学院

                                     2019年5月